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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!我国将全面进入汛期,八条动物防疫措施防止“大灾之后有大疫”→

警惕!我国将全面进入汛期,八条动物防疫措施防止“大灾之后有大疫”→

【摘要】:
据水利部报道,我国即将全面进入汛期。近期,南方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,一些中小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,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,水旱灾害防御形势日趋严峻。

据水利部报道,我国即将全面进入汛期。近期,南方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,一些中小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,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,水旱灾害防御形势日趋严峻。
水库安全度汛和山洪灾害防御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,国家防总副总指挥、水利部部长李国英要求再安排、再部署,研究提出小型水库尤其是病险水库度汛、山洪灾害防御的指导性意见,进一步明确责任、落实措施,确保防汛安全。
5月29日,水利部副部长刘伟平主持会商,进一步分析研判当前强降雨过程防御形势,安排部署水库安全度汛、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防御等重点工作。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责任,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,特别是局地短历时强降雨和中小河流洪水监测预报,及时发出预警;严格按照水利部印发的《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落实山洪灾害监测预警、提请人员转移避险、信息报送等各项措施,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。
因特大暴雨、台风等引发的洪涝灾害,容易导致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暴露,出现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漂浮腐烂、畜禽在应激条件下免疫力下降等问题,非洲猪瘟、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、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。此前,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了《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》,明确为科学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,应着力强化八方面防控措施,防止“大灾之后有大疫”。
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
一、强化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
(一)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,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。加大对重点区域、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和频次,核实处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。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,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;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,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。
(二)加强死亡畜禽运输管理。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、防渗、耐腐蚀、易清洗消毒。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、畜禽养殖密集区。应建立运输台账,妥善保存运输记录信息。
(三)严格无害化处理。不得买卖、加工、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。按照《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》要求规范处理,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,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深埋法处理。采用深埋法的,要严格按照规范合理选址、规范操作,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。
二、强化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
(一)加强关键场所预防性消毒。对畜禽圈舍、屠宰加工场所、畜禽交易市场、运输车辆、用具等,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。根据疫病发生风险制定消毒方案,确定消毒范围和对象,选择消毒效果可靠、操作简便、对人畜安全、对环境污染小的消毒药品和方法。
(二)增加消毒频次。每周对养殖圈舍(可带畜禽)消毒3—4次,每周至少开展两次环境消毒,保证消毒效果。对发生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,应增加消毒频次,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。
(三)严格无害化处理环节清洗消毒。对死亡畜禽发现、收集、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,科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,防止病原扩散。应在每次处理活动结束后,对污区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。运输车辆驶离养殖场、收集点、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前,应封闭车厢,并对车轮、车厢外部、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。
(四)加强媒介生物的控制和消杀。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,对养殖场及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,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,也可使用控制蚊蝇幼虫的杀虫剂。加强养殖场户防鼠措施,及时修补破损围墙,使用高效灭鼠剂;投放毒饵后,及时搜寻和无害化处理死鼠。
三、强化监测预警
(一)加强重点区域监测。重点监测受灾地区、疫源地等高风险区的畜禽,增加监测频次。对死亡畜禽采样送检,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。
(二)加强重点病种监测。加强非洲猪瘟、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、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,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。对血吸虫病疫区,要疏通沟渠排水,防止钉螺滋生。严禁灾后立即到滨湖草洲放牧耕牛,必要时投喂吡喹酮驱虫。
四、强化紧急免疫
(一)组织做好紧急免疫。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,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及养殖场周边疫情情况,及时强化免疫。对其他畜禽传染病,要根据疫情动态,做好预防免疫接种。对曾发生炭疽、猪链球菌病、乙型脑炎的地区,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防性免疫接种范围。
(二)规范疫苗管理使用。组织做好紧急免疫疫苗的调运和发放,确保储存、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条件。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,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动物实施接种,减少接种动物因高热、高湿等环境出现应激反应。
五、强化检疫监管
(一)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。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,一旦发生异常情况,要采取必要措施,限制畜禽移动和产品流通,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。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,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。
(二)强化执法监管。严把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关口,严厉打击收购、加工、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,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,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。
六、强化养殖生产管理
(一)做好养殖场区清理。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、污物、杂物等,疏通场区排水通道,排出场内积水。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,不能及时修复的,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、安全地带。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,避免畜禽粪污溢流。
(二)加强畜禽饲养管理。保持养殖场卫生,及时清理粪便,做好圈舍通风。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,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,增强畜禽抵抗力。饲料储存间要通风换气,防止霉变。商品畜禽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,要尽快出栏,合理降低饲养密度。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,可进行药物预防。
(三)有序恢复生产。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,加强技术指导,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。
七、强化应急准备
(一)加强应急物资储备。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、消毒药品、防护服、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,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;加强运输车辆、冷库、冰箱、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,确保有效运转。
(二)加强应急值守。加强应急力量配备,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,随时做好应急准备。出现突发状况,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。
八、强化宣传和人员防护
(一)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。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,推送灾情预警、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,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,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,评估养殖场防涝能力,制定畜禽转移等应急预案。
(二)做好人员防护。从事免疫、清污、消毒以及死亡畜禽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的人员,应知悉防护要求,作业时应正确穿戴防护服、口罩、手套、护目镜、水靴等防护用具。对一次性防护用品,回收销毁;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,做好消毒处理。处理疑似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畜禽时,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,相关人员接受健康检查,出现不良反应的,应及时就医。
来源:光明日报、农业农村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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